公司宣布关门流程?
一般注销流程如下:
第一步:清算。
成立清算组。
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提出清算方案。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第二步:注销。
注销公司的具体如下:
1、进行公司清算、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或者是人民法院确认,同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2、注销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和相应的公司的银行账号;
3、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4、登报公告;
5、登报45日后,再次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申请。
上市公司清算流程?
上市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破产宣告;
2、破产公告及债权申报;
3、清算组织;
4、破产财产的定义;
5、破产债权;
6、债权人会议;
7、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8、破产终结。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股东清算流程?
(一)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中,清算组由股东确定的人员组成,既可以是股东本人也可以是股东指定的人员;股份公司中,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的构成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前提下,该审议事项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审议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将导致公司的相关义务主体被追责。然而在实践中,公司被控股股东所把控,小股东往往难以在公司处于解散后以一己之力完成清算的义务,此时小股东可通过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则公司进入到司法清算程序之中。
(二)清算组的法定职权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该职权为清算组的法定职权,不允许章程就此作出另行规定,清算组只能在此职权范围内完成清算义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我们进一步就清算职权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程序问题,作出以下提示。
1、通知、公告程序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了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债务人的义务。在实践中,我们时常发现,一些公司对于债权人只有通知或只有公告。然而本条所规定的“通知”和“公告”是针对“已知”和“未知”两种不同性质债权的两种不同的程序,不可相互替代。对于“已知”债权需以书面方式予以通知,而对于“未知”债权,如公司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对于不特定主体的赔偿责任,则需用“公告”方式予以公告,且需“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通知”的内容该包括哪些,法律并无具体规定。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公司处于解散并进入清算、债权人应申报债权的内容、时间等基本事项,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应是一个正常理智人接到该份“通知”后即可知晓公司已经进入清算,而其可按照通知履行申报债权的权利。否则,该“通知”会因基本要素不全,或将会导致清算组被追责。
2、清算组的对外清偿事宜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不能径直对外进行清偿,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将《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清算组只能执行经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具体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等。清算组根据《清算方案》只能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对外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在前述费用支付完毕后的公司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公司进入解散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