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犯和行为犯的区别有吗(实行犯可以做为哪些分类)

一、实行犯和行为犯的区别有吗

实行犯和行为犯的区别有吗(实行犯可以做为哪些分类)-图1

实行犯和行为犯是有区别的;

1、实行犯是属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活动的行为人。

2、行为犯是属于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刑法中行为犯的罪名非常多。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二、实行犯可以做为哪些分类?

对实行犯可作以下分类:

(1)直接实行犯与间接实行犯。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假手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的人或强制他人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被利用作为犯罪工具的人因无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而由间接实行犯负与直接实行犯同样的刑事责任。

(2)单独实行犯与共同实行犯。单独实行犯是由行为人一人单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除了少数聚合性犯罪、对行性犯罪、集团性犯罪等条文外,一般是以单独实行犯为基本形态。共同实行犯是二人以上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未明文规定实行犯,是将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主犯,将虽参与实行但仅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归属于从犯。

综合上面所说的,实行犯和行为犯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状态,一种是属于直接犯罪的人,而另一种是以行为来确定当事人是否犯罪,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认定的时候都会结合不同的情形来,这样才能确定所给出的判决是属于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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