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三大部分是指什么(宪法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三大部分是指什么?

  法律关系的三大部分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含义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主体种类: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合伙。  2、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3、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  笼统的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

宪法的本质是什么?

1.宪法是调整特定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宪法的本质

从宪法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法律关系的三大部分是指什么(宪法的本质是什么)-图1

(1)神志论

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就有明确规定宪法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全民意志论

此观点主要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宪法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3)意志调和论

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阶级意志论

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宪法是立国之本和治国之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和遵循条例,是立国之本和治国之策的方针政策。

1、宪法是立国之根基、治国之圭臬、强国之重器,宪法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息息相关。

2、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宪法权威是法治权威的最高体现,是指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

4、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养成严格崇敬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与文化,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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