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热点问题解析(租赁起止时间不可交叉是什么意思)

个税汇算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热点问题解析

个税汇算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热点问题解析(租赁起止时间不可交叉是什么意思)-图1

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就已经开启了,不少小伙伴申请了退税,按政策规定,六大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抵扣个税。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采集,小编整理了最近大家常问的一些热点问题:

问题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我们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之前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有效吗?

解析:有效。若未及时确认,那么之前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但还是建议大家最好还是核对下是否填写准确,如果我们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提醒,如果之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经采集,但是已经失效的或需要修改扣除比例等情形的,需要在2021年度进行修改、变更或删除: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需要修改信息;

(2)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需要修改信息;

(3)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比如: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等情形,需要修改相关信息;

(4)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导致住房租金租金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比如:原在河北石家庄租赁房屋,因工作调动,2021年到上海租赁房屋,住房租金的扣除金额会发生变化;

(5)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删除信息。

(6)继续教育证书已享受抵扣的。比如:纳税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2020年已享受扣除的证书,2021年不能再享受的,需要删除信息。

问题二: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38人,但是申报时提示36条自动抵扣成功,失败0条,是什么原因?

解析:由于某些对应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到期,导致扣除信息“已失效”。比如,有些纳税人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租赁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到2021年2月,则2021年3月以后就不会导入扣除信息了。如有新的住房租赁信息,需要在系统重新填报。

问题三:填写专项附加信息扣除住房租金信息时,总是提示“本年度内租房起止时间不可交叉”,写了好几个日期都不对了,导致个税前无法扣除,怎么回事?

解析: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否则,信息无法采集成功,无法在个税前扣除。

问题四: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随时补报?

解析:可以补报。纳税人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问题五: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解析:员工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案例】居民个人李浩然(独生子女)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其父母已经年满60岁,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赡养老人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2020年3月份开始的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计算过程解析: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0000×12=12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2000×12-24000=1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应退税额=预缴税额-应纳税额= 1080 - 360 =720(元)。

因此,李浩然可以通过汇算申请退税720元。

租赁起止时间不可交叉是什么意思

专业分析

1、租赁时间不可交叉意思是只能同一时间申报同一处租房。即使同时租了好多套房子,在税务局那里也只是租了一套房子。 2、租房信息重复提交了,如需修改可以在查询-专项附加填报扣除记录里面进行单项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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