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费收取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图)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六、七、八、

  九、十、十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费收取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图)-图1

二、

山东省律师费收取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的,主要根据案件类型、案件标的额以及地区发展水平来确定。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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