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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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一贯重视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拆和检查公民的邮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开拆和检查他人的邮件。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条规定了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自由作为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之一,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个方面。其中“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把邮件交付邮政部门投递或者在网上发送电子邮件,任何人不得非法冒领、隐匿和毁弃,这是公民与他人进行的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按照规定封缄的邮件或者在网上发送的电子邮件,除投寄人、收件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以知悉其内容,这是公民为自己的邮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电报,或发送的电子邮件,或投递的包裹,其内容不经投寄人或收件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这里并不要求邮件中写有秘密事项,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的权利,使公民邮件的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邮件。其中“邮件”包括电报、信函、包裹、邮寄汇款,或者通过专用网或者互联网发送的电子邮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所谓“冒领”是指假冒他人名义领取邮件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的邮件予以丢弃、撕毁、焚毁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非法检查”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误将他人的邮件当作自己的邮件拿走,或者误将他人的邮件当作自己的而开拆,或因疏忽大意丢失他人邮件等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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