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绿色建筑(科普知识:什么是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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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绿色建筑(科普知识:什么是绿色建筑)-图1

什么是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的关系如何《民法典》对建筑企业有哪些影响,随着绿色节能施工理念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不断深入,3、必须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5、解除施工合同应保证守约方正当权益《民法典》第806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使绿色节能施工得以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

科普知识:什么是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万都时代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什么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使用,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  1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即节约能源及资源;  2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性良好的生活空间;  3与自然环境亲和,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指建筑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又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  

什么是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的关系如何

《民法典》对建筑企业有哪些影响?建企如何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工保网

1、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

《民法典》第9条规定:通过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

第326条规定: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

第509第3款规定: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

全面约束,严厉追责,第1232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第1235条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规定了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的明显导向。

随着绿色节能施工理念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不断深入,对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绿色节能施工过程中,做好绿色施工组织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施工组织规划,做好绿色建筑施工优化。

同时需要企业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应充分的重视企业的经济、技术创新和推广,从而更好的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使绿色节能施工得以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普及,确保建筑行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2、坚守“依法发包、承包、分包”

《民法典》重申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相关规定,包括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些规定与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依法发包、承包、分包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坚守的管理底线。

3、必须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是相当重要的。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法律仍会保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

4、保证相邻建筑物及人群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强调了对相邻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罚,对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碍通风采光日照、确保相邻建筑物安全等提出了具体条例,对于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处理施工侵权纠纷能力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5、解除施工合同应保证守约方正当权益

《民法典》第806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已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解除施工合同对发承包双方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做到慎重稳妥、依法依约,否则违约解除一方将承担重大不利后果。鉴于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类似风险。

什么是绿色建筑现状如何

绿色建筑的定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远景设计院表示所谓“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指建筑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的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

绿色建筑的现状 

到2009年底,绿色建筑面积累计达到2000多万平方米,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9%,

北方采暖地区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共计

10949万平方米,可形成年节约75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预计到2015年末,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但是绿色建筑的推广仍存在困难:认识理念仍有局限;法规标准有待完善;激励政策相对落后;技术选择存在误区等。(摘自《发展绿色建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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