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时,为少交税费,一些机构和个人想方设法在合同上做文章,签订两份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是实际交易价格,俗称“阴合同”,而另一份合同出于某种目的或标高或标低交易价格,俗称“阳合同”。这种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方式极易引起纠纷,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针对理论和实践中的上述冲突,鉴于二手房屋买卖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趋势,法官认为:
第一,在民事审判实务中不宜轻易以恶意串通为由使合同归于无效。因合同价格偏离正常交易价属于利用税收规则所进行的合理避税,其效力应仅局限在行政管理领域,规制约束效果不可延伸到民事交易领域,对民事合同进行法律评价,故而不应以税收规定来评价交易的合法性。而就民法理论而言,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禁止性强制规定,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为达到强制性规定所追求的目的,是否有必要使该合同无效,如果通过事后处罚可以实现该强制性规定目的,则无需使合同无效。因此,法律有关的纳税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鉴于税收可以通过补缴和惩罚措施实现征税目的,则没有必要以此为由否定网签合同效力。即使严格按照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来界定合同价格条款,亦仅应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不能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实践中应统一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尽管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均认可以实际合同所约定价款和支付方式为准,但难免出现冲突的情形,过去类似案件判决中,一般回避对网签合同的直接定性,尚未就类似案件统一观点,故宜尽快统一审判思路,就判决中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和权利义务分配厘定标准。
第三,发出司法建议,力争实现各部门协调一致。随着我市新房存量日益减少,二手房交易将成为市场主流,如果网签合同和实际合同不一致现象长期存在,则不仅导致审判实务中的困境,而且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障碍,且不利于市场秩序稳定。故在必要的情形下,可将审判中总结的问题与房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以实现部门间协调一致,充分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供稿:北京二中院
编辑:徐莺歌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