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是否要求直接因果关系)

怎样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断绝。

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2)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形)。

怎样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是否要求直接因果关系)-图1

(3)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

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刑法是否要求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是要求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刑事办案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口供,物证,证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要形成的因果关系,但也有特殊情况,嫌疑人具不认罪,但其他的证物,人证等,形成完整的的证据确凿,同样是可以定罪判刑的。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

  可见,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例如,关于轰动一时、热议至今的“许霆案”,案件主人公许霆如果构成犯罪,那么,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必需存在因果关系。

  而在许霆的取款行为和银行财产损失之间有一个介入情况,就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那么,这三者之间如果成立因果关系,它们之间必需具备一种可传递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发现,许霆的取款行为既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以,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还决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在犯罪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犯罪人对那些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这时需要明确是物理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还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而犯罪是一种社会运动的形式,如果将其降格为物理运动,那么,就会出现难以理解和解释的状况,所以笔者主张因果关系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

  据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从原因的角度划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划分为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和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危害结果的范围可以划分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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