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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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因为操作方便,不需要他人配合、保密性强等原因,绝大多数遗嘱都采用了自书遗嘱的方式。
但是据不完全司法文书统计,约有20%的 自书遗嘱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建议立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前,务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查阅资料,向专业人士咨询,以保证自书遗嘱的合法有效。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故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21年7月,蔡敬禹去世后,留下A小区30号703室(约118平米)、B小区21单元201室(约63平米)两套房屋,以及4家银行5个账户内的存款70余万元。
蔡敬禹的老伴早年先于他去世了,他否认父母和老伴的父母也均已去世。
蔡敬禹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蔡崇文,二儿子蔡尚礼,两人因父亲遗产问题发生争议。
蔡尚礼拿了一张父亲写的“遗嘱”,要求按遗嘱来办。
那么,蔡敬禹的这份《郑重声明》是有效的自书遗嘱吗?
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且要遗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蔡敬禹的这份《郑重声明》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是有效的自书遗嘱。
本案例中,蔡敬禹所立“遗嘱”确实无效,但蔡崇文抗辩遗嘱无效的理由也不尽然全对。
1、“题目为《郑重声明》”,这显然不贴切,但这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2、“内容中也未记载对死后财产的处分”,这显然不具备遗嘱的“实质要件”,是无效的理由之一。
3、“未注明房产的具体位置和存款的开户行及数额”,这个理由站不住脚,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写明房产的具体位置和存款的开户行及数额。
4、“没有蔡敬禹的签名”,虽然蔡敬禹有加盖印章和摁指印,但这并不能替代签名,故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导致遗嘱无效的另一个原因。
5、“落款日期只有年和月”,这个不符合自书遗嘱落款时间要有“年月日”的形式要求,但如果没有其他遗嘱,蔡敬禹书写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综上,蔡敬禹的《郑重声明》不符合《民法典》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自书遗嘱。
在司法实践中,影响自书遗嘱效力除了上述“三要件”之外,还有“两大争议点“。
争议点一、是否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对此,建议立遗嘱人用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完成,以便保持笔迹的同一性、稳定性。
与此同时,相关人要多搜集保留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立遗嘱人的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为十有八九会产生的笔迹鉴定做好准备。相关人也可以去调取立遗嘱人留存在档案、银行、医院、司法机关等处的客观中立的笔迹材料。
争议点二、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
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然具备立遗嘱的能力。换而言之,只需要证明到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证明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需要在自己神志清楚、不受干扰、具备书写条件时书写自书遗嘱。有条件的,可以一镜到底,用完整录像立遗嘱人书写自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立遗嘱人去世后,发生争议的话,相关人只能去调取立遗嘱人的相关医学诊疗记录、鉴定报告、司法文书来判定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举证不能或不足的话,法院会推定立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遗 嘱
立遗嘱人张三(化名),男,身份证号码******************,现住乌有市**路100弄88 号404室。立遗嘱人为防止本人去世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特在本人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特立遗嘱如下。1、***村106号801室房屋由本人儿子张小三所有。2、XX银行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归本人配偶李四所有,儿子张小三、女儿张小小各得10万元。
本遗嘱委托王五(身份证号码******************,现住乌有市***小区1号602室,手机1378*******)为遗嘱执行人,其权限为: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本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交遗嘱执行人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XX年X月X日
备注:以上自书遗嘱的格式与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作者的任何法律意见。
*自书遗嘱不建议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
另外,现实中,父母、夫妻或者其他具有一定关系的立遗嘱人经常会立一份共同遗嘱,即一人亲自书写,两人(或多人)亲笔签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司法实践中也未完全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
不过,为了不要节外生枝,为了避免引发纠纷争议,还是建议大家不要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