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自从国家允许生育二胎政策开放以后,全国上下刮起了一股生育二胎的狂潮,生育二胎不仅仅是新生父母关心的问题,也有很多再婚人士对于二胎的生育非常关心,现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再婚生育二胎的政策,为了更好的管理再婚生育二胎的问题,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河南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河南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内容是什么-图1

一、再婚生育二胎政策

再婚生育二胎政策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 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9、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河南再婚生育二胎政策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3、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婚生育二胎的政策都大同小异,只有符合再婚生育二胎规定的才可以生育,可以先先本地区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申请通过之后就可以生育,无法通过的则不能生育,会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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