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儿童一般都几岁(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

一、被拐卖儿童一般都几岁?

被拐卖儿童一般都几岁(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图1

被拐卖的儿童一般都14岁以上,使用欺骗的手段、利益诱惑又或者其它一切手段,让还没有到十四周岁即是还没有成年的孩子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身边的不法行为。此时犯罪嫌疑人就会被判刑为拐卖儿童罪。

二、“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

根据1997年《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首要分子不一定亲自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其仍然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负责。由于《刑法》第240条已经将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规定为拐卖儿童罪法定刑升格的事由,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其进行处罚时不得再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否则,就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实际上,对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只要适用《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相应的加重量刑档次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可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如果在此之外将其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就存在处罚过剩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司法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次或多次拐卖儿童的人数累计3人以上;既可以是拐卖妇女3人以上或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拐卖妇女和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人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可以是共同拐卖儿童3人以上。在共同拐卖儿童的情况下,对于仅实施中转或接送的从犯,应按照其实际参与中转或接送的人数进行处罚;而对于主犯,应按照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或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拐卖儿童的犯罪所涉及的总人数进行处罚,而不是仅仅对亲自拐卖的人数负责。在行为人实施一个完整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多个环节的行为的场合,只要这多个环节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对象,就不能重复计算拐卖的人数。同样,行为人拐卖同一个儿童3次以上的,也不得重复计算拐卖的人数。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过程中,被害妇女自愿携带自己不满 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自愿携带的子女是否可以计入行为人拐卖儿童的人数之内而言,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上在出卖妇女的目的之外是否具有一并出卖儿童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贩卖妇女时一并将其所携带的子女估价出卖,就表明其具有出卖儿童的目的,该儿童就应计入拐卖的人数之内。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出卖儿童的目的,就不得因妇女被卖出后儿童与该妇女一起生活而将该儿童也计入拐卖的人数之内。

拐卖儿童的主体一般都是那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即一般都是没有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只要他人实施了拐骗的行为,诱使其离开了监护人的身边,并且有想售卖其获得资金的想法的,会被认定为是拐卖儿童罪。瑞律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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