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的分类有哪些(行政确认包括哪些形式)

一、

行政确认的分类有哪些

  (一)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二)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目的是为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出最终的判断和和认定或者宣告等等,而这一鉴定过程的确认主体为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的组织进行的鉴定、判断、宣告等动作都是无效的。

行政确认的分类有哪些(行政确认包括哪些形式)-图1

二、

行政确认包括哪些形式

  行政确认包括的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三、

行政确认的行为有哪些

  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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