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相当于认罪(取保候审相当于认罪辩护吗)

先来看一个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

也就是说,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哪些案件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会如何“从宽”?当事人认罪认罚后还能反悔吗?可能面临什么后果?下面我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看完这些问题和解答,相信你可以对认罪认罚从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1.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国家以修改法律的方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至少有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

(1)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可以理解为对“坦白从宽”的深化和发展。

(2)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自首、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是以前就有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有重叠的部分,但是走得更远,从宽幅度更大,是一个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

2.案件处于哪个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公安机关阶段、检察机关阶段、法院阶段均可适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后的从宽主要体现在程序方面,比如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更大,快速办理案件等等。刑事辩护中有一个“黄金37天”的说法,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前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最为重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以及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释放出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强烈信号,捕前辩护也就是“黄金37天” 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如果没有很大把握,应当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介入,以免贻误战机。

另外,还有一些案件是监察委调查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根据《监察法》规定,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主动认罪认罚,并具有法定情形的,也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理的建议。但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存在较大区别,有待进一步完善。

3.重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可以。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条件,具体是:

(1)认罪。“认罪”的核心含义是“认事儿”,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口头表示认罪,但不交代或者不认可具体的指控犯罪事实,不属于“认罪”。举例说明:张三(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我认罪,但人不是我杀的,我也不在现场。(×)

(2)认罚。认罚,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实践中主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5.认罪认罚是不是意味着当事人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不是。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举例说明:张三(被指控故意伤害罪):我承认李四是被我打伤的,但我属于正当防卫,我相信法庭,怎么判我都认。(√)

6.认罪认罚会如何“从宽”?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理应获得案件“从宽”处理的结果。“从宽”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表现为程序从简,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相比程序上的从宽,当事人真正关心的是实体上的从宽。

(1)依法从宽,也即只能在现有法治框架内从宽。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层面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不减轻处罚又不能体现从宽的情况如何处理?(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有多个量刑档次的,至少在下一个档次进行处罚,比如自首、从犯等都是减轻处罚情节,由于减轻幅度大,减轻情节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以张三被指控诈骗罪举例说明,诈骗罪有3个法定刑档次,第一档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更轻,第二档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对应的法定刑是第三档。张三诈骗51万元,如果同时有自首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然可以减档处理,即在3至10年的幅度内给出量刑建议。但如果张三只是认罪认罚,不具有任何减轻情节,则最低也只能给出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这与不认罪认罚没有任何区别,认罪认罚“从宽”无从体现。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框架内的解决办法是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每一个案件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多大的现实可能性,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这种情况,我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依法依规去和检察机关据理力争,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

(2)从宽幅度的把握。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这里必须指出,虽然《指导意见》规定早认罪优于晚认罪,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要灵活掌握,一名专业刑事律师是可以在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是否认罪认罚、何时认罪认罚,有时候会成为与办案机关协商的重要筹码,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充分沟通,灵活把握。

以我和许兰亭老师等人共同办理的张家口市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为例,公安机关指控我们的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2个罪名,在检察院阶段,经过与当事人、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当事人在审查起诉期限最后一天下午5点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指控罪名去掉3个,在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6年的基础上,由于当事人认罪认罚,最终建议执行有期徒刑15年。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黑老大”最终获刑15年,从宽幅度还是非常大的。

7.当事人有权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没有。

以检察院阶段为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通常如下图所示:

取保候审相当于认罪(取保候审相当于认罪辩护吗)-图1

(1)当事人只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在办案机关告知权利之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申请。

(2)办案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机关既可以根据当事人认罪认罚情况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以在接受当事人或者律师的申请之后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当事人具备“认罪+认罚”条件的,办案机关一般应当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办案机关可以不启动。

8.办案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谁决定?

由当事人决定,但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实质辩护作用。

(1)是否认罪认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保证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否认罪认罚,最终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

(2)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实质辩护作用。当事人往往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不管是否被羁押,都无法查阅案卷,无法全面了解案情。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辩护和指导。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会见、与办案人员沟通的基础上,对案件做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根据事实和法律,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有哪些从宽处罚情节、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处罚,进而与当事人商量制定辩护策略。对于依据事实和法律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案件,坚决做无罪辩护。对于主要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与否可能面临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指导,充分参与到量刑建议的协商当中,发挥谈判和协商能力,帮助那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我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案,当事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在检察院阶段介入时,当事人已经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4年6个月。经过阅卷和会见,我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当事人具有未遂情节等初步意见,并且建议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在被害人接受赔偿并且出具《谅解书》后,我将相关材料和书面意见呈交检察官,与其充分协商并得到认可,检察院起诉时认定未遂、赔偿、谅解,将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时,我继续向法院提出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得到认可,当事人最终获刑有期徒刑1年。从4年6个月到1年,律师辩护发挥了实质作用。

9.值班律师能发挥实质辩护作用吗?

不能。

《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但不论从职责定位来看,还是从具有的权利来看,值班律师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之间都存在本质区别,其在具体案件中不能发挥实质辩护作用。

(1)从职责定位来看,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帮助”,而非提供“辩护”。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家属的委托参与诉讼后,就具有了诉讼主体地位,其职责是通过提供实体、程序等方面的全面辩护,帮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不同,其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既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也不具有辩护职责,其提供的是一种初步的、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2)从具有的权利来看,值班律师没有完整的阅卷权和会见权,不能发挥实质辩护作用。阅卷权和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具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开展辩护工作的必要保证。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律师,其不具有完整的阅卷权和会见权,也就不能清楚、完整地了解案情,不能充分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不能发挥实质辩护作用。因此,在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尽管也会得到值班律师提供的“帮助”,但无法获得律师提供的实质的“辩护”,当事人惟有自行辩护。

10.是不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就按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判了?

一般情况下是的,但有例外。

(1)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这主要指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情形。

(2)同时,案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依法行使。对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是自愿真实认罪认罚、量刑明显不当等情形,法院有权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3)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如当事人具有新的从宽处罚情节等情形,检察院应当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实践中,即便当事人不具有新的从宽处罚情节,只要辩护律师能够说服法官,仍然有调整量刑建议的空间。

11.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能。

(1)律师做无罪辩护不会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人与办案机关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要被告人保持认罪认罚,即便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也不会破坏协议基础,不影响协议效力。

(2)律师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辩护人加入到诉讼活动中起始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但其辩护权却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相对独立的辩护权。只要不违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主旨,其完全可以独立于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

实践中,有些地方存在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办案机关就不允许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做法。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但如何辩护还需要律师在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的前提下灵活掌握,避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2.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还能反悔吗?面临的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反悔,反悔的阶段不同,面临的结果也不相同。

(1)一审庭审结束前反悔,《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检察院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在检察院阶段反悔,或者在庭审中反悔,则先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不存在,检察院会撤回量刑建议,重新提出量刑建议(一般是更重的量刑建议)。采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一审宣判后反悔上诉,分为两种情况,都可能面临更重刑罚。①第一种情况,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如果属于非自愿认罪认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属于违背《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诉无理的,法院不予支持,并可以发回重审,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程序处理。②第二种情况,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当事人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13.被告人反悔上诉,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抗诉?

《指导意见》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主要抗诉情形是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1)数据分析。从实践情况看,2019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3.5%,其中绝大多数系仅以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抗诉率仅为0.3%,抗诉率并不高。

(2)官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不宜抗诉。”(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分为两种:一种是精准量刑建议,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5年;一种是幅度量刑建议,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4年至6年。)

(3)地方实践。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对不同的抗诉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福建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列举了若干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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